上訴人上海大眾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藥業有限公司)被控與上訴人深圳發展銀行上海分行外灘分行(以下簡稱外灘分行)、原被告人上海華中保健品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裕榮有限公司)、原被告人上海華裕榮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裕榮有限公司)、原被告人上海寶英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英有限公司)就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2003年第216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查明:2001年12月26日,外灘支行與大眾藥業簽訂編號為深發滬外灘貼字第200112054號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合同,合同約定大眾藥業提交華眾公司出具的商業承兌匯票、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及有關資格、資信、財務狀況等材料向外灘支行申請貼現。
貼現利率為年6.138%,貼現金額為人民幣390萬元,用途為購貨,大眾藥業承諾申請貼現的匯票及其他貼現申請材料是真實有效的,前述匯票的簽發以及大眾藥業取得、轉讓該匯票等行為均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該合同上加蓋了外灘支行、大眾藥業的公章以及外灘支行負責人張建中、大眾藥業法定代表人陳偉卿的私章。2001年12月26日,外灘支行根據上述合同向大眾藥業發放了貼現貸款。
上述所涉貼現的匯票編號為AB/01842536,出票金額為人民幣390萬元。該匯票載明付款人為華眾公司、收款人為大眾藥業,出票日期為2001年12月26日,到期日為2002年6月8日,票據出票人欄和承兌人欄中均加蓋了華眾公司財務專用章和古超然的私章。
匯票背面第一被背書人為大眾藥業,并加蓋了大眾藥業財務專用章和陳偉卿私章,最后被背書人為外灘支行,并加蓋了外灘支行匯票專用章和曹穎私章,并有“委托收款”字樣。
上述匯票并有粘單,粘單注明“本粘單為商業承兌匯票保證擔保專用”,保證人為華宇融公司,并有“保證人愿為被保證人按期支付外灘支行商票貼現款項提供保證擔保”字樣,華宇融公司加蓋了公章,但未注明被保證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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