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0年3月,54歲的周先生和55歲的李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1月,兩人再婚近11年,原告周先生以雙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發現性格不合、經常因瑣事爭吵致使雙方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對于這種說法,被告李女士辯稱,雙方感情很好,其雖然為了照顧患病的兒子在外打工賺錢,但是一放假就回家照顧原告,而且她剛查出身患癌癥,堅持不同意離婚。
二、法院審理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原告主張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亦不予認可,法院對此不予采信。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均應相互尊重理解,加強溝通和交流,妥善處理雙方關系,消除隔閡與矛盾。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被告身患嚴重疾病,生活中迫切需要體諒關心,原告作為丈夫,應當積極承擔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寬容理解,關心照顧。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律師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顯然,本案兩人感情并未破裂,不屬于離婚法定事由。
在此基礎上,女方身患嚴重疾病且有患病兒子需要照顧,深圳婚姻家庭律師于法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作為丈夫的周先生應當積極的承擔起扶養照顧義務;于理來講,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在妻子需要幫助的時候,周先生作為丈夫應當承擔起這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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