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中,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爭論的一個問題就是夫妻債務,涉及到夫妻債務的具體類型、認定標準、舉證責任、責任承擔等諸多問題,且這種爭論由來已久。今天深圳知名婚姻律師就為大家具體來分析。
一、資產分割視線下夫妻債務的基本類型
(一)資產分割視野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在夫妻法定共同財產制下,資產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關系,在各自的概括財產中分割出一部分組成夫妻共同財產這一特別財產。婚姻正常存續狀態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的份額是潛在的,兩者相加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體”的組織性程度尚不具備獨立的人格屬性。除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被認定為民事主體外,《民法總則》并未將家庭納入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的范疇,家庭不能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就其整體意義上的歸屬關系而言,并不存在一個獨立于夫或妻的歸屬主體;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又因資產分割與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有所區隔,其相對獨特性表現為,夫或妻對于共同財產的歸屬關系存在于抽象的份額上,而非具體特定的物之上。
(二)夫妻債務的三種類型及其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夫妻債務可分為連帶債務、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三種類型。婚姻法現行規范未區分連帶債務與共同債務,統一采用了“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術語,具有很強的誤導性。夫妻連帶債務的責任基礎在于多數人之債,所強調的并非夫妻合力共同履行,而是以夫妻雙方的全部財產作為責任財產。而夫妻共同債務是婚姻法領域因夫妻共同財產制而生成的共同債務。
針對不同類型的夫妻債務,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之間的清償順序,以及不同類型債權人之間的優先受償順序問題,可借鑒合伙的“雙重優先規則”即“弱型財產防御規則”進行處理。當夫妻連帶債務或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并存時,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優先清償個人債務,共同財產優先清償連帶債務或共同債務,清償之后有剩余時,方用于另一債務的清償。
二、夫妻連帶債務
連帶責任是一種較為嚴厲的責任方式,夫妻連帶債務的適用應當受到嚴格限定。依據《夫妻債務解釋》第1-2條,只有“當事人約定”即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規定”即日常家事代理兩種情形下,會生成夫妻連帶債務。夫妻連帶債務為多數人之債,責任財產為所有債務人現在或將來的所有財產,包括丈夫個人財產、妻子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三個部分。
(一)大額連帶債務: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為基礎
依據《夫妻債務解釋》第1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連帶債務。夫妻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締結而喪失,一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大額債務,只有與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見時才成立連帶債務。
在夫妻債務領域不存在表見代理的適用空間,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圍的未經夫妻雙方合意負擔的債務,一律不被認定為夫妻連帶債務。這是因為夫妻關系具有情感性、倫理性與人格性的特點,影響夫妻共同生活范圍的因素極為復雜多樣,與民商事交易行為的差異極大,婚姻關系中各方的行為與團體行為在實踐中難以區分。
(二)小額連帶債務:以日常家事代理為基礎
《夫妻債務解釋》第2條的日常家事代理,即“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法律規定的多數人之債。具體而言,夫或妻在處理日常家庭生活范圍內的個體行為被認定為夫妻團體行為,法律效果及于夫妻雙方。日常家事代理不屬于法定代理的范疇,可以視為婚姻法賦予配偶雙方的一種權能,其本質上是基于交易性質和數額對非負債方意思表示的合理推定。一方面,日常家事代理第三人無須知情合同相對人是否已婚,也無須調查了解夫妻中的另一方是否同意締結該合同。另一方面,日常家事代理的行為在客觀或法律上應有利于非負債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需嚴格限制在家庭消費范疇內,參考當地經濟狀況、配偶雙方的收入水準、交易相對人對家庭內部情況的了解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立足點在于“必要”。
對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即舉債合意的證明責任在債權人。對于日常家事代理承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當推定為連帶債務,債權人僅需證明該債務于外部可識別性上被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范疇之內。若配偶抗辯,則其需要證明所負債務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三、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的責任基礎在于夫妻法定共同財產制,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滿足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等家庭利益的需要,責任財產包括負債方的個人財產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用于維系夫妻共同體這一目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通常不區分各自份額也不能分割。對夫妻共同債務強制執行時,要針對夫妻雙方獲得執行名義。
夫妻共同債務中最關鍵的問題是鑒別標準。夫或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為“家庭利益”目的,需要在個案中綜合家庭自身的收入水平、消費習慣以及當地的社會交易觀念等因素作出裁斷。具體而言:
第一,對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界定,應當包括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為管理、保有夫妻共同財產支出的費用,以及取得該財產之時設立的負擔和義務,如負債購置大宗資產。
第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則主要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如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構成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負擔的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法定債務同樣存在是否為“家庭利益”而負擔的判斷,夫妻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若是使整個家庭從中得利或受益,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解釋》第3條的重要變化是把證明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由債權人證明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理由是以法律規范的內容促進“共債共簽”在金額較大的商事交易中的普及化,將可能出現的糾紛消滅在締約階段。
四、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共同所有
不屬于連帶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夫妻債務皆為個人債務,責任財產則為負債方的全部財產,包含其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相應份額。
界定負債方在共同財產中的相應份額涉及到對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性質的理解。各共同共有人之間因夫妻等共同關系結合,在財產層面所形成的,絕非僅僅針對單個物的共有關系,而是針對集合物即整個“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關系。共同共有的客體是“財產”,而不是“物”。共有人的“財產份額”系“各共有人對由全部財產客體所構成的總財產的價值比例意義上份額”的省稱。
(二)債權人對份額的求償:分割共有財產或共同履行后予以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原則上不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同時列舉了可分割的“重大理由”,一為財產管理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導致夫妻共同財產不當減少的行為;二為沒有經得另一方同意也并非為了履行法定義務時“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使夫妻共同財產負債過度的情形。這里,應當將“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擴大解釋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當負債方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為了保障債權人以及負債方配偶的利益,可以通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再由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負債方的份額。負債方配偶也可以代負債方承擔債務,事后或離婚分割財產時再向負債方請求補償或追償。
希望以上的文章能解決您現在的困境,如果您約到的問題比較麻煩,建議在網上咨詢深圳知名婚姻律師。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來講講婚姻糾紛 | 新人必看!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結 |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講解:形婚背景 | 夫妻離婚后財產該如何分割?和深 |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2023年起,離婚 |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來講講哪些不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