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敏聲稱,雙方之間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因奈業而產生的工程款已支付303,262.60元,因此,一方面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在簽署合同后改變或解除了原合同的內容。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工程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項目已完成驗收,玉民公司與太極公司的結算也已完成。 月民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在與奈林的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內有他人施工,因此,月民的上述抗辯不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法院認為,耐耶已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施工義務,玉民公司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耐耶413,750元,玉民公司已支付303,262.60元。
同時支付奈業110,487.40元。 奈業在合同之外有額外的工程量要求索賠,如果奈業確實有證據證明,可依法單獨索賠。 本案涉及的項目于2006年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現Naye聲稱,自2010年1月31日起逾期利息損失是合法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太極公司與貴民公司之間的和解已通過有效法律文件辦理,并已責令太極公司將包括本案涉及項目在內的全部資金支付給貴民公司。 因此,本案中,奈業公司要求太極公司再次承擔支付責任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奈業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總行支付違約,因此沒有依據要求總行承擔支付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徐敏2330號民事判決;
二、上海裕民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耐業電氣系統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487.40元;
三、上海宇民智能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上海內業電氣系統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10,487.40元。 自2010年1月3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損失。
逾期不履行本判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延期債務利息加倍。
一審案件受理費16124元,訴訟保全費3020元,共計19144元,其中上海耐業電氣系統有限公司負擔17463元,上海裕民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68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124元,上海耐業電氣系統有限公司負擔141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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