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大國際公司在北京注冊。2019年12月5日,胡飛向北京朝陽區(qū)社會保障中心投訴,反映公司未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障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公司發(fā)出并送達《社會保險審計通知書》,通知公司接受審計檢查,并按要求提交所需審計材料。
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社保中心提交人力資源公司出具的繳費證明,證明公司委托公司在濟南為胡飛繳納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的五險一金。
2020年4月24日,社保中心作出《審計整改意見》,深圳羅湖的律師主要內(nèi)容如下:
1.檢查結果:公司未按時繳納胡飛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生育保險自2012年1月起)。
2.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事實:《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出以下整改意見:要求公司在上述期間繳納胡飛的社會保險費,詳見附表(2020年第098號)。
2020年6月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維持社會保障中心作出的《審計整改意見》。
公司拒絕接受,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社會保障中心作出的《審計整改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判決:異地繳納行為明顯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當?shù)厣鐣kU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jù)《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審計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shù)厣鐣kU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單位。繳費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發(fā)現(xiàn)被審計對象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的,應當按照實際情況撰寫審計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在限定期限內(nèi)予以糾正。
在本案中,《審計整改意見》是對胡飛從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審計整改意見。公司與胡飛在此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公司應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為胡飛參加社會保險,本案證據(jù)足以證明公司未依法在其注冊地為胡飛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因此,社會保障中心審計整改結果不當,一審法院不予異議。
在本案審理中,公司向山東省濟南市一審法院申請胡飛繳納社會保險,并享受醫(yī)療保險。經(jīng)調(diào)查,可證明公司委托其他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為胡飛繳納社會保險。胡飛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事實也表明,在此期間的繳費基數(shù)明顯低于社會保障中心審計確定的繳費基數(shù),但繳費行為明顯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不能建立撤銷社會保障中心審計整改意見的訴訟理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羅湖的律師關于確定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的確定,社會保障中心根據(jù)公司提交并經(jīng)胡飛批準的《胡飛工資明細表》中記載的工資金額,核實了投訴拖欠期間的年度繳費工資和繳費基數(shù),符合上述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社會保障中心出具的《審計整改意見》在確定繳費基數(shù)方面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駁回了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法律不禁止用人單位委托有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原因如下:
1.根據(jù)胡飛的個人意愿,公司繼續(xù)通過第三方社會保險支付機構為胡飛繳納社會保險。胡飛一直在山東享受當?shù)氐尼t(yī)療保險待遇和保障。
2.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其注冊地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也沒有禁止用人單位委托有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保險繳費地按實際工作地點確定,符合《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社會保險繳費地點與用人單位注冊地點不一致,國家明確認可委托繳納社會保險的合法性。國家明確禁止重復參加保險,社會保障中心《審計整改意見》將人為制造胡飛重復參加保險的情況。
3.委托繳納社會保險在實踐中廣泛存在。當?shù)厣鐣U喜块T長期默許,一審判決未撤銷《審計整改意見》,屬于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錯誤,明顯不合理。
公司還提交了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經(jīng)貿(mào)大學多名教授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社會保障審計等問題的專家意見》。專家意見如下:
(1)異地委托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與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不沖突,異地委托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實踐中很常見,很多地方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也認可;
(2)對于未繳納和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應考慮制度的歷史實踐。目前的政策和宏觀經(jīng)濟形勢應考慮到勞動者權益保護和用人單位持續(xù)經(jīng)營的需要。
二審判決:公司委托第三方在不同的地方繳納社會保險,不能取代其在社會保險登記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深圳羅湖的律師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當?shù)厣鐣kU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審計辦法》規(guī)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shù)厣鐣kU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個人繳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發(fā)現(xiàn)被審計對象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的,應當按照實際情況撰寫審計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在限定期限內(nèi)予以糾正。
在這種情況下,胡飛向社會保障中心提出投訴,反映公司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根據(jù)《勞動合同》、《協(xié)議》、《胡飛工資明細表》、《詢問記錄》等證據(jù)材料,可以確定胡飛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未在其社會保險登記地北京朝陽區(qū)為胡飛繳納社會保險,違反《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社會保險審計辦法》等法律規(guī)范,用人單位應當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為山東省濟南市的胡飛繳納社會保險,不能取代其在社會保險登記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社會保障中心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制定了《審計整改意見》,認定事實清楚,依據(jù)正確。社會保險費支付基數(shù)的確定。根據(jù)公司和胡飛認可的《胡飛工資明細表》中記載的工資金額,社會保障中心核實了胡飛投訴拖欠期間的年度支付工資和支付基數(shù)。符合有關規(guī)定,公司對此無異議,法院確認。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公司的訴訟正確,法院應當予以維持。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支持其上訴請求。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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