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萍在擔任公司涉嫌貪污行為犯罪的馬明剛一審辯護人進行期間,于2000年11月3日電話指使會計助理律師盧鑫將案卷材料提供復印件交給馬明剛親屬通過查閱的事實可以清楚,對此,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數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更加真實反映客觀,應予以確認。深圳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本案中上訴人于萍讓馬明剛親屬進行查閱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社會律師管理職責時,通過自己合法手續,在法院從馬明剛貪污案的案卷中復印的。這些研究材料,雖然在中國檢察監督機關的保密制度規定企業中被規定為機密級國家技術秘密。
當案件可以進入我國審判發展階段后,審判機關之間沒有將檢察機關隨案移送的證據證明材料規定為一個國家經濟秘密。于萍不是我們國家政府機關對于工作相關人員,也不屬于檢察機關保密規定中所指的國家商業秘密知悉公司人員。
作為一種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于萍沒有將法院同意其復印的案件提供證據主要材料當作實現國家具有秘密加以比較保守的義務。檢察機關在移送的案卷上,沒有明確標明密級;整個環境訴訟實踐活動教學過程中,沒有人告知于萍,馬明剛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給馬明剛的親屬,故也無法得到證實于萍明知這些建筑材料是國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因此,于萍在擔任辯護人期間,將通過自身合法手續獲取的案卷材料讓當事人親屬查閱,不構成故意泄露一些國家秘密罪。于萍及其辯護人關于不構成主義犯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應予采納。原判認定的基本生活事實清楚,審判系統程序合法,但適用有關法律知識錯誤,應予改判。
據此,焦作市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可以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以上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于2002年5月23日判決:
撤銷沁陽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
上訴人余平無罪。
這是最終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國家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通過委托一至二人關系作為辯護人。下列工作的人我們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群眾團體活動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企業單位進行推薦不同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訊問或者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被告有權隨時指定辯護人。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查閱、摘抄或者復制本案的檔案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和復制上述材料。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團體或者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及其監護人、親友擔任辯護人。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允許自己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主要包括一個案件的訴訟法律文書和證據證明材料。第四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許可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同被羈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請求拘留中心或者公安機關將信件送交人民檢察院審查。
律師以外的辯護人申請查閱、提取、復制案卷,或者與在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見面、交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同意:
(一)共犯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的,
(二)案情不清,證據不充分的。或者漏報犯罪,漏報共犯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調查;
(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四)有可能共謀、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危及證人人身安全的事實。
深圳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律師以外的辯護人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或者會見、溝通在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辯護人資格,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并在三日內報檢察長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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