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目標的保險。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事故或者保險期滿的,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人壽保險合同具有儲蓄和有價值。深圳經濟糾紛律師解釋所謂儲蓄,是指人壽保險合同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是保險事故發生后獲得賠償的決定性因素;保險合同期滿時,保險人應返還保險費并附加部分利息。所謂有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支付保險費后,因其儲蓄而被視為具有現金價值的有價證券。這種財產權益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當投保人終止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可以獲得保單的現金價值;另一方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金。
當然,保險公司不屬于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保險公司是一家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費責任的公司。在中國經營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包括: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設立并許可經營保險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行政機關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合同是幸運合同,因此保險公司不屬于依法可以經營儲蓄業務的單位。
在實現生活中,一些被執行人為了逃避法院執行,故意購買各種保險,將外部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的未來生活,但這種做法大大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那么,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
1、人民法院在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能否強制執行案件涉及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個人保險是一種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目標的保險。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保險合同終止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一般應屬于投保人。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權,可以成為執行目標。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命令》第35號(2021)中認為:首先,人壽保險是以人壽和身體為保險目標的保險,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其中,人壽保險具有典型的儲蓄和價值,已成為一種更常見的投資和財務管理方式。這種儲蓄和價值,不僅反映在保險合同期間,投保人可以獲得利息和其他股息收入,而且反映在投保人可以限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質押貸款,更反映在保險期間,投保人可以單方面無條件終止保險合同,以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因此,本案涉及的9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同時,《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終止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終止時,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保險合同終止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一般屬于被保險人。因此,本案涉及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財產權益分別屬于被保險人王瑞豐、王學東。《扣押凍結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扣押、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以被執行人名義登記的房地產、具體房地產和其他財產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被執行人應當書面報告的財產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因此,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分別作為被執行人王瑞峰和王學東的財產權,可以成為本案的執行目標。
其次,被執行人王瑞峰、王學東有義務采取積極措施履行有效判決。在沒有其他財產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應當主動提取涉及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依法履行債務。但明顯違反誠信原則,不主動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損害申請執行人的權利。蘭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要求保險人即中國人壽蘭州分公司協助扣除王瑞峰、王學東9份保險單全部保費,實際上是協助提取9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償還債務,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勝訴債權,符合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的強制性特征,合法合理,也有利于有效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減少當事人的累積,無明顯不當。
二、人民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現金價值?
個人保險政策的現金價值是由投保人支付的。為支付后一年的風險費用,與保險事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支付的保險費不同,不具有個人依賴的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支持家屬所必需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費用。在支付保險費之前,投保人對保險的現金價值享有確定的財產所有權。法院凍結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利息和其他財產權益,并強制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執法執復72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商業保險產品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范圍。疾病、殘疾人保險產品雖然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經濟補償,本質上屬于財產權益,具有一定的儲蓄性和有價值性。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外,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財產利益。人身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由投保人支付。為了支付后一年的風險費用,與保險公司發生后應支付的保險費不同,沒有人身依附性的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所需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費用。深圳經濟糾紛律師根據徐婷婷與天安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簽訂的天安人壽健康源(享受)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天安人壽附加投保人免除保費C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內容,以及《保險法》第十五條,在保險金支付前,投保人徐婷婷對保險現金價值享有確定的財產所有權。江西省高等法院凍結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利息等財產權益,強制扣除。
三、人民法院如何執行被執行人投保的人身保險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執復71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如何執行人壽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江西高院(2019)贛執47號執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協助的內容是:凍結被執行人徐婷婷和鄧翔名下的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紅利和利息。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強制解除保險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8)項,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的規定精神。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的,可以單方面行使終止保險合同的權利,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清償。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強制被執行人行使,而不是被保險人行使終止強制購買的保險合同。其次,由于江西省高等法院的執行裁定沒有明確要求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合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可以實現,被保險人也可以繼續與保險公司協商,合格的第三方可以行使干預權。至于鄧翔提出的保單現金價值低于本案債權,難以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債權。經深圳經濟糾紛律師調查,徐婷婷和鄧翔作為被執行人購買了多種保險產品,保單現金價值總額數萬元,不屬于現金價值低,債權人強烈主張執行,只有這個理由不足以阻止執行,鄧翔復議理由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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