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品公司與機電總廠在協議中約定的打包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借款人的要求,將境外銀行開具的以借款人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證作擔保,對借款人發放的用于生產或采購該信用證項下出口貨物的貸款。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師一起看看吧。
工藝品公司將向銀行借得的打包貸款預先支付給機電總廠生產信用證項下貨物,不屬企業間的融資。機電總廠在收到打包貸款后,僅交付部分貨物,至今仍有人民幣5,063,441.60元的差額未返還工藝品公司,顯屬不當,理應承擔上述款項的返還責任,并賠償工藝品公司相關的銀行利息損失。
信工公司成立后,雖以信函方式通知機電總廠,明確其在未成立期間以機電總廠名義對外進行的節能燈生產業務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和稅收,由其自行承擔,但這僅是機電總廠與信工公司間的內部約定,對工藝品公司沒有約束力,并不構成三者間的債權、債務轉移。由于信工公司已通過傳真的方式另行通知工藝品公司,明確了其還款的時間和方式,故信工公司實際已成為相關債務的加入者,應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信工公司在法庭上后作的只歸還公司成立后收到的打包貸款的陳述,不能對抗其對工藝品公司所作的承諾。故信工公司對工藝品公司付至機電總廠賬號內的打包貸款人民幣5,063,441.60元,負有共同返還的義務。東方商城作為機電總廠履約的保證人,亦應按絕對機電總廠歸還打包貸款人民幣5,063,441.60元及賠償利息損失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0年5月,機電總廠和信工公司發函給工藝品公司,稱其已更名為信工公司,原合同繼續有效。
根據機電總廠和信工公司在法庭上所作的陳述,機電總廠和信工公司在信函中所作的意思表示為自信工公司成立起,機電總廠就將履行代理進出口協議所產生的債權、債務轉移給信工公司,并由信工公司繼續履行原代理進出口協議。
原審法院認為,僅依據機電總廠與信工公司在信函中所作的更名陳述,并不能得出相關債權、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故工藝品公司一直誤以為機電總廠與信工公司系同一單位,兩者僅是名稱的更替一節,可以成立。
鑒于自2000年6日起,工藝品公司借得的打包貸款全部劃入信工公司的賬戶內,實際組織生產貨物并交由工藝品公司出口以及出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的當事人已為信工公司,故原審法院認定自2000年6月起,工藝品公司與機電總廠簽訂的代理進出口協議的履行方已更換為工藝品公司與信工公司,原代理進出口協議約定的條款對上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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