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離婚糾紛在社會上相當普遍。男女離婚時,對夫妻財產處置的要求也多種多樣,尤其是對房屋的處置。許多夫婦愿意在離婚時把共同的房子給孩子。但仍有一些人在離婚時做了,房屋贈與子女的協議。離婚后又裝聾作啞,不履行贈與義務,甚至要求撤銷禮物。深圳有名婚姻律師講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拒絕履行協議義務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案情:欺騙離婚后的贈房又后悔了。
近日,富源縣人民法院黃泥河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離婚案件的房屋贈與子女案件。
劉某與楊某約定離婚,約定夫妻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屋贈與雙方生育的兒子小劉。但離婚后,劉某拒絕按照離婚協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想出售涉案房屋。因此,雙方發生沖突,劉某向黃泥河中心法院提起訴訟。
劉認為,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權利未轉移,可以反悔,撤銷贈與。
他假裝把房子給了孩子,用這個騙我和他離婚。楊對劉的舉動非常生氣。她說,離婚時,她同意離婚,因為房子給了兒子。現在她的前夫說她會后悔,沒有誠實。
判決:贈與的道德義務不能隨意撤銷。
經審理,法院認為劉某與楊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無欺詐、脅迫等原因,合法有效。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協議是劉和楊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達成的。贈與內容與雙方解除身份關系、共同財產分割等因果關系,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不能隨意撤銷。
離婚協議中將房屋贈與兒子小劉的協議,本質上是劉承諾為換取楊同意離婚而履行的義務。這一義務的特殊之處在于,劉贈與小劉房屋的義務不是向離婚協議對方楊履行的,而是按照約定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小劉履行的。這類協議是否可以撤銷,不能單獨適用民法典贈與的有關規定。
本案中,劉某以楊某同意離婚為目的,同意將財產贈與子女,并寫入財產分割協議,但離婚后拒絕履行。劉某不履行贈與義務,違反誠信原則,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釋法: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深圳有名婚姻律師指出,夫妻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達成協議的結果,是雙方對財產權利的自由處分。因此,財產分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同意將一方或雙方的財產贈與子女也是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任何一方無特殊原因應當接受該決定的法律后果。因此,一方不同意履行財產分割協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的協議,只能證明雙方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并要求法院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制的解釋(一)第七十條的規定,離婚后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此外,由于婚姻關系的本質是一種身份關系,這決定了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有自己的特點。由于離婚的男女基于共同的生活經歷或共同的孩子,在簽訂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往往很難避免混合一些情感因素。深圳有名婚姻律師在司法審判中,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誠實忠誠、家庭文明、和諧的家庭道德倫理觀,樹立新時代建設良好家庭道德的司法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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