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再婚的遺言有效。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劃定的一項國民基礎權力,也是我國民法典劃定的基礎婚姻軌制,婚姻自在包括成親自由和離婚自由,也就是說,自然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自愿決定自己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強迫與干涉。限制配偶再婚的遺囑,屬于遺囑內容違法,系無效遺囑。接下來就由深圳市婚姻律師網為您講解配偶再婚的遺言是否有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舉個例子,被繼承人張三在生前立有自書遺言“如我妻往后再婚,房產歸我侄承繼”,遺言由張三的侄子保存。張三作古一年后,張三的老婆再婚,隨后張三的侄子告狀張三的老婆請求承繼張三的房產。這個案子中,雖然張三的遺言題名署名和日期都有,吻合法令劃定的自書遺言方式要件,然則終究仍是被法院訊斷采納,理由是該遺言限定張三的老婆再婚,侵犯了張三老婆的婚姻自由權,違抗了我國基礎婚姻制度,遺囑內容違法,遺囑無效。另外,張三的侄子不是張三的法定繼承人,其接受張三的遺產屬于遺贈,張三的侄子在本案中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在法律規定的知識或應當知道受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遺贈,即使是存在有效的遺囑,張三的侄子也已經喪失了接受遺贈的權利。以來是,人人一定要分外注重遺言的內容的合法性,雖然法律規定遺囑可以附件條件,但是所附加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要不然其遺愿將無法實現。
2、遺言是于遺言人死亡承繼開始時才產生法令效能的法令行動,同時又是遺言人雙方的意義暗示,所以在遺言沒有生效之前,遺囑人如果認為所立遺囑沒有反映自己的真實意思,或者后來改變了原來的真實意思,就應當允許撤銷或變更。我國《繼承法》第20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言的撤銷或變換,首要方式有:一種是昭示的撤銷或變換;另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換。前者是基于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撤銷或變更,后者是基于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或推定。昭示撤銷、變換遺言,必須根據《繼承法》劃定的步伐和請求舉行。比方,以自書遺言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對于推定撤銷或變換遺言題目,《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39條劃定:“遺言人生前的行動與遺言的意義暗示相同,而使遺言懲罰的財富在承繼開端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言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這就意味著在此之前的遺囑被撤銷或變更了。當然,最后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的遺囑,才發生變更或撤銷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后所立遺囑不合法,則要對以前所立遺囑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其中有公正遺囑,應依最后的公證遺囑處理遺產;如無公證遺囑,則以其中時間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處理遺產。以上就是深圳市婚姻律師網為您講解配偶再婚的遺言是否有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市婚姻律師網,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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