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如果有處于哺乳期的子女,那么就面臨著孩子被誰撫養的問題。那么,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該和誰一起生活呢?深圳市婚姻律師網對此問題進行了整理:
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劃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扶養為準繩,”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扶養的,普通應由母親間接扶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訊斷或兩邊和談的數額領取孩子的撫養費。
哺乳期離婚孩子撫養權的肯定標準
父母離婚后,通常會發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手,由父母另一方間接扶養的題目。夫妻離婚盡管不克不及排除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系重大。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劃定:“離婚后,父母關于子女仍有扶養和教導的權力和責任。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扶養為準繩。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兩邊因扶養題目產生辯論不克不及殺青和談時,由人民法院依據子女的權益和兩邊的詳細情形訊斷。”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有關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哺乳期離婚孩子撫養權歸父方的情況
雖然在實踐生存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因為《子女扶養看法》劃定“兩周歲如下的子女普通隨母方生存”,法律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如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緊張疾病,子女不宜與其配合生活。
母方有扶養前提不盡扶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緣故緣由,子女卻無奈隨母方生存的。如母親的生存環境顯然對子女扶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
父母兩邊和談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夫妻離婚,讓尚處于哺乳期的孩子被迫離開爸爸或者媽媽,對孩子成長來講其實是不太有利的。如果您也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市婚姻律師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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