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醫療費
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
02 誤工費
計算公式: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3 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司法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03 住院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04 護理費
計算標準: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2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
*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05 交通費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在工傷事故中,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06 住宿費
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x住宿時間
*在工傷事故中,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07 營養費
計算公式: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計算,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人時所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08 殘疾賠償金
計算公式: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系數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09 殘疾輔助器具費
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司法鑒定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 喪葬費
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11 死亡賠償金
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賠償年限
死亡賠償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賠償費用。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 被扶養人生活費
計算公式: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
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
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于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13 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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