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湖蔡屋圍律師講案例
嚴某(女),年方三十五,長相俊秀,憑著好的工作嫌掙錢少,干起了販賣婦女兒童的行當。短短五年時間,采取搶奪、哄騙、盜竊等方式,販賣婦女兒童共計二十多名,使二十個家庭妻離子散。2016年一次販賣兒童時,為防止孩子在火車上哭鬧,給孩子服用了安眠藥,因劑量過大,導致孩子死亡。2017年7月份盜竊嬰兒時,被當場發現并抓獲。后被法院以販賣婦女兒童罪與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經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核準死刑后,在即將執行死刑的前幾天,發現嚴某懷孕了,最終被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經查,看守所工作人員黃某見嚴某頗有姿色,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并接受嚴某事成后給予巨額報酬的承諾,導致嚴某懷孕。
這樣一起案件,實踐中并不多見,但有幾起類似的原形。近些年來,公安司法機關科學管理、依法管理、文明管理,類似的案件已經不再發生。羅湖蔡屋圍律師在此,想借此案例,闡明我國刑法上一個重要制度及行為人最終應負的法律責任。以下羅湖蔡屋圍律師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嚴某從死刑犯改判為無期徒刑的法律根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根據刑法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以下簡稱死緩),死緩不是我國刑法獨立的刑種,只是死刑執行制度。后來,司法解釋將審判時擴大解釋為執行時,即只要執行死刑日前發生被判處死刑的婦女懷孕了,甚至懷孕后又流產,都不再執行死刑,應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本案中,嚴某在羈押期間導致情孕,執行死刑前發現其已經情孕,因此,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能再對其執行死刑,只能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
黃某涉嫌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違背婦女意志為表里關系,即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壓制婦女時,必然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時,行人為肯定采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傳統意義的強奸,行為人一般對被害婦女采取暴力毆打、以惡害相通告或趁婦女醉酒等,趁被害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時,與其發生性關系。
本案中,基于被羈押人嚴某所處的特殊環境,無論黃某和嚴某發生性關系時,是否采取暴力強制手段,完全可以評價為強奸罪中的脅迫或其他手段,即使表面上看起來嚴某完全處于自愿,甚至想達到免死的目的。因此,本案中,黃某涉嫌強奸罪。
黃某涉嫌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不可收買性。通說認為,只要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后或將來收取他人財物的,仍成立受賄罪,因此,這樣的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即行為人以自已的行為表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可以收買的。因此,本案中,黃某的行為涉嫌受賄罪。
結語: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擴大至執行時,甚至懷孕又流產的婦女均不得適用死刑,彰顯法律對母性的人文關懷,繁衍生息是人類延續的必須,母性恰恰是其中最重要一環,人們尊重生命,就應該尊重母性的生育,因此,法律對于懷孕婦女,甚至流產的婦女,即使罪責再大,也給予生的希望,也是法律文明的體現。本案中,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對黃某按強奸罪與受賄罪,兩罪并罰。黃某可能涉嫌循私枉法罪,羅湖蔡屋圍律師為此不贅。深圳羅湖刑事律師
法律對強奸罪中的輪奸情節是如何 | 羅湖蔡屋圍律師分析事故造成隱私 |
羅湖蔡屋圍律師述不予受理的忠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