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簡稱杭州銀行)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2019)滬執復29號執行裁定,進行申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和羅湖區律師一起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決。
基本案情: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簡稱杭州銀行)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2019)29號執行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杭州銀行請求撤銷上海高院的復議裁定和上海二中院的異議裁定,糾正執行錯誤。上訴理由:(1)寶業公司對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不應延伸至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2)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分配方案,以便申訴人行使對分配方案提出異議的權利。(3)申訴人是涉案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請求優先分配土地使用權拍賣款是基于實體權利的異議。上海市二中院按照案外人異議程序進行審查。寶業公司回復:(1)杭州銀行曾提出異議,主張對涉案土地享有優先受償權,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第110滬02執一號和上海市高院(2017)第40號執行裁定書駁回。杭州銀行的這一異議,要求將其列為分配方案中的優先債權人,與之前的異議如出一轍。杭州銀行對同一執行標的和行為再次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不予受理。(2)杭州銀行主張的權利不是排除執行標的的執行,而是一種執行異議,不應作為案外人的異議進行審查。(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競合對象包括土地。無法區分清楚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價值,也無法分辨補償。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本案的焦點主要問題是,是否我們應當對涉案在建項目工程和土地資源使用權的價值研究分別通過確定,并由國家建設單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具有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設發展用地使用權資產轉讓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等轉讓的,所占用一定范圍內的建設生態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因此,即便我國房地分屬兩個不同權利人,在處置工作程序中,也應遵循一并處分的原則,以使受讓人取得一個完整的土地使用權。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基于“房地一體”原則對涉案在建建筑工程及占用時間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制度進行社會整體網絡拍賣,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但根據中國物權法第二百條規定,“房地一體”應當理解為一種針對風險處置技術環節,而不能將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理解為同一個人財產。因此,雖然對房地產公司一并處分,但應當對權利人分別設計進行有效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精神,建設工程價款以折價或者拍賣方式優先受償。 建設項目價格是指建設者對建設項目投資或實現的價值。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律保護的主要目的是優先保護建設工程勞動者的工資和其他報酬,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但建設項目中勞動者的價值和物質成本未轉移到項目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上海市高級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院以本案涉及的房地產應一并處置為由,認定寶業公司擁有項目資金優先受償權,對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缺乏法律依據。 涉案房地產全部拍賣后,拍賣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支付,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優先支付。 本案涉及的房地產拍賣后,寶業公司將以8,568萬元的價格競標,拍賣所得屬于土地使用權的部分,由杭州銀行先行補償。 由于這部分款項金額不明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確定,分別由寶業公司和杭州銀行優先償還。 綜上所述,上海市高級法院的復議裁決和上海市第二中院的異議裁決在法律上適用錯誤,事實不明確,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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