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刑事立法中,也有一些將高利貸行為定為犯罪的。例如,美國國會通過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的行為,界定了“非法債務”的概念,并將利率超過當地高利貸限額兩倍的貸款企圖收取“非法債務”定為聯邦重罪。深圳刑事律師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問題是怎樣的。
在美國,違反國家高利貸法的法律后果通常是懲罰性的,即懲罰超過收取的利率和高利貸之間的差額。具體的處罰因州而異,但通常包括沒收所收取的利率或以利息倍數計算的罰款。在某些情況下,高利貸還會導致整個貸款合同無法履行,貸款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第24條,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如以超過每年60% 的實際利率作出貸款或要約作出貸款,均屬違法。
該條例第25條還規定: “任何貸款還款協議或貸款利息支付協議,如果協議規定的實際利率超過每年48% ,即為本條的執行,單憑事實就可以推斷該交易是勒索。”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刑事立法無疑為我國今后提供高利貸犯罪的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參考。
從目前的刑事立法來看,增設高利專業貸款罪不會造成我國現有刑事制度的混亂。我國1997年刑法中,唯一直接規范高利放貸行為的罪名是第175條規定的高利放貸罪。如前所述,有學者得出結論,現行刑法只將非自有資金向金融機構借貸的高利貸行為視為犯罪,而用自有資金的高利貸行為因不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構成犯罪。
從我國目前的刑事立法來看,上述結論不無道理。但這只能說明,在現行刑法典沒有任何修改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高利借貸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不能據此推導出刑事立法只應規制高利借貸的結論,也不能進一步否定修改現行刑事立法增設職業高利借貸罪的必要性。
事實上,無論是以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進行的高息借貸行為,還是以超過合理高息借貸活動上限的自有資金進行的職業高息借貸行為,這些行為都因其對資本市場秩序的嚴重破壞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成為刑法評價的對象。
只是現階段我國刑事立法只承認高利貸的犯罪性質,而沒有賦予其同樣超過高利貸利率合理上限的職業高利貸的犯罪性質。
由于高利貸借貸行為與超過合理高利貸借貸活動利率上限的職業高利貸借貸行為之間沒有內容交集,兩者之間也不存在沖突,因此,今后在制定高利貸借貸行為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完全可以在刑事立法中增設職業高利貸借貸罪,進一步規范高利貸借貸行為。
這樣,通過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的配合,分流與堵截的配合,就可以形成一個完整嚴密的規范高息借貸的法律規范體系。
在我國經濟刑法進行理論知識體系中,與不能犯理論學習相關的只有我們不能犯未遂,即不能犯未遂是僅作為未遂犯的一種數據類型企業存在,對不能犯的研究只存在于未遂的范圍內,而斷然否定了其獨立發展存在的價值,從而也擴大了未遂犯的處罰范圍。
本文主要論述了未遂犯之處罰可以根據學生以及未遂犯與不能犯之區分這兩個國家基本解決問題,從而通過闡述自己不能犯理論能夠獨立管理存在的價值,同時不斷加深對未遂犯不同社會情況的深層次把握。
之后對我國相當于國外的抽象的危險說的主流思想觀點明確提出一些質疑,指出中國不能只是簡單地將不能犯視為未遂犯的類型之一,而是分具體實際情況如何對待,即對不能犯應當區分為可罰的不能犯和不作為犯罪人員處理得不可罰的不能犯。
關于教育不能犯理論,從國內外文獻研究方法及其立法的角度看,基本上這些都是對不能犯與未遂犯之區分各種問題的探討,而對此方面問題的探討又是建立在未遂犯之處罰根據的基礎設施之上。
現在我國普遍認為不能犯屬于犯罪未遂,即犯罪未遂的不能犯。未遂不當是指由于對相關犯罪事實的錯誤理解而導致犯罪人不能既遂的情形。不適當犯罪可以進一步分為工具不能犯和客體不能犯兩種類型。
深圳刑事律師咨詢網認為,從主客觀統一的角度來看,一般來說,犯罪未遂比犯罪未遂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對于能夠實施犯罪未遂的人,一般應當給予比不能實施犯罪未遂的人更重的處罰。隨著刑法理論研究的深入,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質疑通說,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反的意見。總的來說,他們都提到了不可能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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