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婚姻家庭中,繼父母和繼子關系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家庭問題,若再被牽扯到繼承糾紛,更會讓這一層關系雪上加霜!最近,一位繼母因為房屋產權和居所的權利問題和繼子鬧上了法庭,和上海繼承房產律師一起來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劉某與張某登記結婚,二人系再婚,彼時,劉某與前妻生育的一子劉小某已成年。結婚后劉某、張某二人住在劉某拆遷的房子里。這間房子原來是劉某父親名下的一處宅基地拆遷而得的一個臨時住房,2015年,老兩口曾向該社區居委會出具一份書面說明:“老兩口住在小區里,住在老人家里的一份拆遷補償款。2017年底,新屋交付。2019年,劉某、張某再婚后,二人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住在該房屋。
2010年12月,劉某被查出患有嚴重疾病。2020年3月,老兩口又就房屋歸屬問題出具了一份書面說明,內容是:“安置房原來是給兒子劉某的,但因劉某病重,經夫妻協商,現將房屋留給劉小某一人,老兩口又出具一份書面說明。
很快劉某病逝,張某仍住在房屋里,期間,劉小某多次催促張某搬離房屋,他表示自己也很難,他說,自己是一個外地人,每月只有1000多元。在沒有取得結果的情況下,劉小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母張某立即搬走該案件涉房屋。
接受審判
法庭審理認為,案件中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劉某父母二人的共同財產,二人向居委會出具一份說明,經拆遷的房屋百年后歸劉某所有,而不是直接贈與劉某,現劉某父母仍健在,對于因拆遷而取得的房屋,有權重新處分,并在2021年3月向社區委員會出具說明,將案涉房屋贈與劉小某,還根據拆遷協議,劉小某還辦理了拆遷不動產權證明,贈與行為已完成,劉小某成了案涉房屋的合法擁有者,根據其對案件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享有,其有權要求張某搬走本案涉房屋。
然而,案件中的房屋系原權利人劉某父母交給劉某使用,而劉某與張某再婚后在該房屋居住,并且結婚后對房屋進行了部分裝修,劉某去世時仍與張某處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考慮到張某在榮成沒有其他居所,且劉小某仍在外地讀書,給予張某合理的期限,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應對張某搬離房屋設置合理的期限,應在判決生效后三年內移走。
裁判員聲明
法律理論與情理并非對立統一,二者相互補充。在法律上,案件中的房屋的確屬于劉小某所有,但是就情理而言,在他死亡的時候,劉某和張某仍然處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劉某和張某再婚時劉小某已經成年,二人沒有形成繼母子撫養關系,但仍與繼母張某形成姻親關系,且案件審理時,劉小某正在外地上大學讀書,張某在榮成確無其他住房可住,經綜合考慮,將案件中的房屋搬遷時間設定為張某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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