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于某駕駛的小型車在濟南市歷城區某省道與趙某駕駛的小型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歷城區大隊認定,于某不負責任,趙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余某與趙某簽訂了《事故處理協議》,規定余某收到事故處理賠償金2000元,雙方無異議,任。余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后來,余向保險公司報告并申請索賠。保險公司先支付了車輛損失,余向保險公司轉讓了索賠權。后來,保險公司因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糾紛向法院起訴趙。
法院審理
余某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之前,與趙某達成調解,余某收到趙某賠償金2000元后,表示雙方未來兩清無責任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方損害保險標的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賠償被保險人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取得的賠償金額。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前放棄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崗廈律師事務所根據上述規定,余與趙達成和解,放棄向趙要求其他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于某索賠,保險公司可以向另一個案件要求賠償。
一些被保險人缺乏相關的法律意識,誤認為在交通事故達成和解并獲得肇事者的車輛損壞賠償后,他們仍然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所有索賠。保險人的賠償權是為了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但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過度收益。事故發生后,達成賠償協議并免除其他責任的,保險公司無權索賠。保險公司在不知道和解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索賠屬于不當得利,被保險人應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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