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法律顧問 股東在以下幾種情況也要承擔一定的公司債務:
1. 股東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當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股東應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即在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種補充責任,為一次性責任,已經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對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則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2. 股東抽逃出資的,當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股東應在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通常情況下公司債務一般是由公司獨立承擔,不過要是公司股東具有上述幾種情況的話,也是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
公司債務由誰負責任償還?
一、正常情況:
一般來講,對于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二、特殊情況: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會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注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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