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出名的律師解釋搶劫罪怎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
量刑標準詳情
具有法定八種加重處罰情節的刑罰適用
1.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具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八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應當根據搶劫的次數及數額、搶劫對人身的損害、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等情況,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程度,并根據量刑規范化的有關規定,確定具體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應并處沒收財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1)搶劫致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2)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
3.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對于采取故意殺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搶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從犯罪的動機、預謀、實行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并從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認罪悔罪情況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能不加區別,僅以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搶劫致人重傷案件適用死刑,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具有采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外其他七種加重處罰情節,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認定“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應當從嚴掌握,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非常嚴格。
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的 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復合行為。
深圳刑事出名的律師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鏈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其三,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并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發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搶劫罪的主觀方面如何證明?來看 | 深圳律師來講講搶劫罪的主觀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