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不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近年來,從幾乎遍地開花的非法集資案件,到女大學生裸貸的報道,再到企業借高利貸傷人致死的案件,民間高利貸被吞噬的群體不斷擴大,矛盾隱患日益突出。但與高利貸密切相關的犯罪雖然時有聽說,但仍缺乏有力打擊。公眾對高利貸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誤解尚未打破。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發放高利貸被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案例并不少見。到目前為止,與高利貸密切相關的犯罪并不少見。本文廣東龍崗法律事務所將逐一盤點。
2019年10月21日,全國反黑辦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處理非法貸款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出經營范圍,定期向社會不明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前款規定中的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在2年內以貸款或其他名義向非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借款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按一次計算。
到目前為止,從2019年10月21日開始,非法貸款可以根據有關條件判非法經營罪。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何偉光、張永泉等非法經營案件的批準,不得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嚴重市場秩序的行為。本罪輕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符合備案標準。
在實踐中,高利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一直存在差異。對于高利貸行為,我們應該看到它的嚴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貸為了利益最大化,或玩文本游戲,設置利息陷阱,或利用危險,利息協議顯然不公平,像舊社會的銷售契約,如賭博,不能讓意義自治,合同自由成為其合法的盾牌,也不能盲目追求經濟發展,用經濟思維思考和處理法律問題。所謂的懲罰謙遜原則不應適用于這種嚴重的危害行為,因此高利貸不應一概而論,一般民間高利貸和非法高利貸經營應區分。根據《禁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中非法處理金融業務(發放貸款)、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行刑銜接的立法工作,司法解釋也正式發布。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高利貸被判非法經營罪的案例很多:
(1)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高利貸的最大影響是2003年高利貸第一案涂漢江等非法經營案件。當時,最高法院對公安部經濟調查局的答復認為,高利貸是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數額巨大,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涂漢江三年監禁。
此后,因放高利貸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時有發生。
(2)2011年,瀘州何有仁違反國務院《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非法辦理金融業務,未取得發放貸款行政許可的,以2%-20%的月利率向非特定對象發放貸款600多萬元,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被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七年半有期徒刑,沒收財產500萬元,追回違法所得300多萬元。
(3)王注冊成立投資擔保公司,按4%-20%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利息。為了給自己的高利貸行為披上法律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地產和汽車作為抵押品,合同中采取不約定利息或每月只約定2.5%的利息的方式,但實際上,貸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4%-20%的月利息。其中一名債務人張告上法庭,因為他仍然無法償還高利貸。他沒有想到張會報警。王被法院判處5年半有期徒刑,罰款6萬元。
此外,一些高利貸不再是純私人高利貸,一旦成為資本支付結算業務的地下銀行,包括使用POS機現金,是真正的非法經營犯罪,可以直接適用刑法第二十二十五條第三款以非法經營犯罪處罰,在現實生活中高利貸地下銀行并不少見。資本支付結算業務是指以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下銀行的方式,使用賬單、信用卡、匯兌、托收支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支付和資本結算的行為。
二、高利轉貸罪。
高利貸轉移罪是指以轉移貸款牟利為目的,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資金,然后將高利貸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最高可以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或者兩年內因高利貸被行政處罰二次以上,高利貸符合備案標準。
目前,高利貸盛行,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用自己的資金從事高利貸行業。許多高利貸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銀行貸款。因此,高利貸轉移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它往往穿著合法貸款的外衣,秘密用于發放高利貸,不易被發現。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金融秩序,危害極大,是一種徹頭徹尾的犯罪行為。高利貸轉移罪是打擊非法高利貸行為最直接的罪行。在司法實踐中,應加強對該犯罪的調查和處罰。
雖然這種情況并不少見,但實際上還是疏于打擊:
(1)溫嶺邵以購買為由,成功向銀行貸款100萬元,然后高利貸給孫,共獲利41萬余元,被判高利貸轉讓罪。
(2)杭州徐以妻子的名義偽造了購銷合同,以購買商品為由,以4間立面房為抵押,成功向銀行套取300萬元。然后借錢給朋友一年,輕松賺取40多萬元的利息,被法院判處三年監禁,緩刑三年,罰款18萬元。
(3)沭陽周某以工程門的名義將個人房地產抵押給銀行三次,并將貸款高利貸借給康某,從中獲利28.8萬余元。法院以高利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款32萬元。
三、騙取貸款罪。
欺詐性貸款罪是指通過欺騙手段獲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銀行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萬元,或者多次貸款欺詐符合備案標準。
雖然騙取貸款可能不用于發放高利貸,但在現實中,高利貸通過騙取銀行貸款發放高利貸也很常見。與高利貸轉讓罪不同,貸款名稱不僅虛假,而且提交的貸款信息也虛假,實際上不符合貸款條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往往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因此,它往往與賄賂和非法發放貸款有關。
為了避免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責任,和責任,希望借款人最終償還貸款,巨大損失難以識別,該犯罪長期忽視嚴厲打擊,但也有案例:
(1)陳某通過偽造虛假的銀行現金流量記錄和產品購銷合同,同時由某商貿公司及其他人為其擔保,在某銀行貸款人民幣150萬元。貸款到賬后,陳某將大部分貸款用于放高利貸,而貸款到期后被告人陳某逃匿,致使銀行方面無法按期收回貸款。被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個人吸收20萬,單位吸收100萬符合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于非法集資,是高利貸從業者又一重要的資金來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可以掐斷非法高利貸資金來源,凈化民間借貸市場。
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其例:
(1)溫州施某利用其信用擔保公司為平臺,通過張貼廣告等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董某等80余人以月息2分至4分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6625.5萬元用于放高利貸賺取利差、公司經營及購買房產,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
(2)閩清人黃某高息向親朋好友和同學等人借了上千萬元,想用來放高利貸賺錢,最終根本還不起錢,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半,并處罰金20萬元,并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
(3)句容市張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以高息名義公開向他人非法集資近1000多萬元后再高息放貸給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貸款未能及時收回,導致資金鏈出現斷裂,至案發還有將近700萬元的債務未能償還,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連同其他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五、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符合立案標準。
與吸收公眾存款同屬非法集資的集資詐騙也是高利貸資金來源的一種,與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貸在集資時隱瞞真實用途,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有時因放高利貸血本無歸無法返還而潛逃,因高利貸也往往與違法犯罪聯系在一起,往往集資時都允諾支付超高額回報,這些都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特征。
相關案例:
(1)蕪湖市一女子馬利婭從事著賭場放高利貸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編造投資已中標3條高速公路等建設工程需要融資的謊話,騙取情人及其親戚、朋友1328萬元,期間,馬利婭每月按時付給他們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終被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30萬。
(2)海豐縣邱某利用“標會”的形式,以高利息回報作為引誘,召集劉某、賴某、鐘某等20多名群眾集資“標會”,共詐騙人民幣140多萬元后將會款用于放高利貸,后因無法支付到期的會款而潛逃,被判集資詐騙罪。
(3)為非法獲取大額資金,張某刊登理財廣告,鼓吹高額利息回報,騙取王某等4人70余萬。張某使用投資者的錢,從事高風險的高利貸業務,在一年多時間內拆東墻補西墻,最終因資不抵債資金鏈斷裂案發。
六、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
現實中有的高利貸為拓展業務試圖正規化經營,殊不知這可能涉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不同于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非法經營罪,該罪金融業務范圍更廣、組織機構形式更正規,且沒有犯罪數額要求。按照《取締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會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機構。
相關案例:
(1)東山縣陳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詢公司,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將該公司按金融機構模式設立財務部、信貸部、營業部、投資部等八個部門,主要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共吸收個人理財存款15筆,合計人民幣204.2萬元,向林某武、陳某濱等人發放貸款合計人民幣195.56萬元,被法院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
(2)長子縣段某注冊成立了融鑫農資有限公司,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開設商業金融儲蓄所,通過發宣傳單、口頭宣傳等方式向附近村民宣傳存款業務,并以該公司名義開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業務。吸收存款共計665900元,發放貸款共計541200元。被法院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七、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對組織、領導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對所有成員的犯罪行為負責,造成他人傷亡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最高可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貸犯罪并不必然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聯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貸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質,一旦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通過暴力、脅迫、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進行逼債,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賄賂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就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前段時間鬧的沸沸揚揚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貸就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八、高利貸逼債各類罪
高利貸逼債各類罪,由于高利貸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高利貸必然和花樣繁多的逼債行為緊密結合,滋生各類犯罪 。比如借貸時設置隱形歧義條款,設置合同陷阱隱瞞高額利息,事后在合理債權范圍外,通過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獲取非法部分的利益,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搶劫、綁架、詐騙等罪。
再如強迫借款人低價以以房抵債、以物抵債的強迫交易罪;
故意傷害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故意傷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毀財罪;
破壞設備、搗毀農作物等破壞生產經營罪;
硬闖或拒絕離開影響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強制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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