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房地產作為最有價值的家庭財產,往往成為夫妻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的焦點。新的《婚姻法解釋(三)》自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實施,對婚姻財產糾紛作出新的解釋。本文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結合《婚姻法解釋(三)》的新規定,對涉及婚姻財產糾紛的十個焦點問題進行了梳理,以滿足讀者的需要。
一、如果夫妻沒有離婚,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明確規定:“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進行分割共同管理財產的,人民對于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病需要就醫,對方不同意支付有關醫療費用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所有,但有書面協議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除外。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共有人為維持共有關系,約定不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事由,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在共同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事由時可以請求分割。
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夫妻失去共同基礎(即離婚時),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當然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在出現本條規定的“重大原因”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分割。這是我國夫妻財產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直接起訴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解除婚姻關系的成本。這是對弱勢群體權益的有力保護。
二、婚前個人房產婚后生活增值服務部分,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解釋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屬于個人,由于婚姻關系的繼續,不會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對自然人取得的物權采取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原則,對法定人取得的物權采取協商交易原則。婚前不動產是夫妻一方的重要個人財產。婚后收入主要包括果實收入、投資收入和自然增值收入。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和知識產權收入,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婚姻法》第二條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進行投資所得的收入,由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如何確定水果和自然增量尚不清楚。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所得的收入,除結果和自然增值外,應當承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的結果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共同財產。
三、承諾贈與合同對方企業房產,贈與方能否可以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明確規定:“婚前或者通過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工作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積極履行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可以直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數據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取悅愛人,男人和女人承諾把自己的不動產交給對方,但隨著愛情的破裂和悔恨,捐贈者可以撤銷禮物嗎?《婚姻法解釋》(<3)第六條規定,捐贈財產變更登記前,捐贈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可以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公益性和道德義務性質的捐贈合同、公證捐贈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除特殊情況外,在正常情況下,房屋贈與必須登記后房屋變更才能生效,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認為,如果登記沒有變更,贈與人有權取消贈與。對于婚姻期間的婚贈,由于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共同的、共同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將一方擁有的財產交給另一方的條件,這在實務中應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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