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婚,離婚可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主要是針對離婚的法律后果。因此,這一制度的適用不會因離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既可以適用于協議離婚,也可以適用于訴訟離婚。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為您解讀一下相關的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賠償現狀。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以下幾種情況:
1、重婚
這里的“重婚”就是沒有過錯一方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重婚是對婚姻契約的最嚴重違反,它使原婚姻法律關系名存實亡。同時,重婚又使無過錯一方陷入一種精神生活痛苦,致使其具有精神文化利益受到經濟損失。因此,因一方重婚導致我國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我們可以通過請求離婚損害國家賠償。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新婚姻法的《總則》中,有“有配偶的人不得與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規定,實際上明確對“包二奶”、“包二奶”、“納妾”說“不”。還有一條宣示性的條款,“夫妻應該忠誠和相互尊重”,呼吁“以德治家”,建立一個“德治家庭” ,但如果一方忽視這一呼吁,同居也可能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因。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網絡暴力已成為困擾我國許多婚姻家庭的一大突出環境問題。近年來,完善相關立法以懲治家庭進行暴力的呼聲越來越高。新婚姻法多層次、多角度對家庭社會暴力作了規制。其中,在離婚損害國家賠償責任制度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中國家庭暴力,就是這樣一種方式損害賠償情形。
4、虐待、遺棄中國家庭社會成員
虐待是指經常故意折磨和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遭受身體或精神損害的行為。遺棄是指對沒有能力獨立生活并承擔贍養、贍養和贍養義務的老人、青年、病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如果一對夫婦中有一方犯下類似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且這種行為導致離婚,無辜一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事實上,新婚姻法列舉了幾起離婚損害賠償案件,而該法在《一般法》中首次增加的四條“禁止規定”就是相應的。由于配偶任何一方違反這些禁令都可能對無辜一方造成損害,因此,這也為離婚時確定損害賠償的案件提供了基礎或先決條件。
在案例1中,莫某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以及對于第四條“夫妻之間應當通過相互發展忠實”的規定。
從案情分析來看,婚后不久,莫某就“紅杏出墻”,與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顯然是“不忠實”的表現,與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關系應當可以互相忠實”的宣言性規定要求相悖;與任某私奔同居,更是違反了新法的禁止性法律規定。
由此我們必然給其配偶黃某造成學生心理上的打擊和精神上的創傷。離婚是由黃某的過錯因素造成的,黃某屬于無過錯方與受害方,完全有理由、有根據問題提出自己離婚經濟損害國家賠償(主要是精神算害賠償)。
與此相關同時,精神環境損害公司賠償制度帶有“補償”性質,對受害人一般來說主要是沒有發揮社會撫慰功能,因此,人民需要法院工作并未得到滿足黃某3萬元的訴訟服務請求,經調解方式達成合作協議,由莫某賠償1萬元。
在案例2中,朱棣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婚約履行期間攻擊王,構成家庭暴力。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家庭暴力的實施,不僅給王岐山造成了身體傷害,還造成了精神損失。王某請求法院賠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是合理的,朱某同意賠償王某2000元。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認為,雖然這兩起案件都是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但在要求賠償的原因和賠償方式上存在著差異。例如,案件1的請求原因是“配偶與他人同居”,損害賠償的方式主要是精神損害; 案件2的請求原因是“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的主要方式是物質和精神雙重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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