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賠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不合格的,對于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若發包人有過錯,則發包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對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價款的損失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院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對于因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實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
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折價補償, 即工程驗收合格時參照合同約定工程價款折價補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修復后驗收合格(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應給予支持。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將其勞動和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到建筑工程上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不具有返還財產的可能性,因此只能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上述司法解釋采用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作為折價補償的原則,而沒有采用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
四民事法律后果之二:不支付工程款, 即對質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復的工程,發包方有權不支付工程款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修復后,若經竣工驗收仍不合格,則對于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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