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15年,張某和萬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深圳拆遷糾紛律師調解,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經一審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劉某(夫妻關系)于2015年7月3日前返還50萬元及相應利息。
張某某、劉某某未按生效文件履行還款義務,萬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張某某、劉某某仍無法支付現金,于是要求以其所有房地產及院落(建筑面積1600平方米)作價213.5萬元抵達萬某某,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在上述房地產及院落交付當天,萬某某將差額款180萬元(231.5萬元-51.5萬元)交付給張某某,劉某某還表示,張某某、劉某某保證對房地產及院落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保證不涉及第三方權利;房地產及院落的占有、使用、收入、處分權屬于萬某某,今后如有拆遷,涉及房地產庭院和土地補償安置權益由萬享有;除萬原因外,如協議終止或無效,張、劉承擔責任,雙倍賠償萬財產和庭院價格;條件允許的,張、劉負責將財產、庭院轉讓給萬名;本協議簽訂后,雙方不得后悔,應嚴格履行。
2020年10月,張某某、劉某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和解協議執行》無效,并要求萬某返還房屋和庭院。萬某還提起反訴,要求返還房屋價格231.5萬元及利息,并賠償其543萬元(231.5萬元×2+裝修費80萬元)。
法院審理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抵債土地為集體所有制土地,萬某某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解協議執行》中以房屋、土地(庭院)抵銷貸款的條款無效。雙方在簽訂《和解協議執行》時,都意識到以房屋、庭院抵銷債務合同的合法性。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仍同意除萬某原因外,如果本協議終止或無效,張某、劉某應承擔責任,并雙倍賠償萬某的房地產和庭院價格,這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屬于有效條款,應當履行。張知道這是集體土地上的一棟房子。現在,他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理由是該協議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違反了誠信原則。萬要求張和劉賠償543萬元。
執行和解協議無效后,原貸款關系并未消失。萬某應返還張某、劉某抵消債務的房屋和庭院,張某、劉某應返還萬某支付的差價180萬元。然后判決:《和解協議執行》無效;萬騰空返還房地產和庭院;張、劉返還180萬元;張、劉支付543萬元。張、劉拒絕接受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要求撤銷支付543萬元的判決,并支付財產占有使用費。
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始于張某,劉某與萬某因貸款糾紛達成還款協議,經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后來,張某和劉某沒有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雙方在執行程序中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并就涉案房屋的貸款進行了協商。
執行和解協議已完成,雙方均無異議。萬某已使用涉案房屋六年多,交易狀態已穩定。張某某、劉某某在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時,知道涉案房屋的狀況和身份,現以涉案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萬某某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執行和解協議》無效,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應予以禁止。此外,萬某抗辯所在村莊正在拆遷。《執行和解協議》規定,今后如有拆遷,萬某享有涉及房地產庭院和土地補償安置的權益,張某、劉某對此無權益,因此不排除張某。劉某為了獲得拆遷補償安置利益而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其訴權行使不合法。萬某一審答辯認為《執行和解協議》有效,劉某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反訴的目的是抵消或吞并本訴訟的訴訟請求。反訴的存在必須以本訴訟為前提。如果本訴訟不存在,雖然不影響反訴作為獨立訴訟,但不能作為反訴受理。如果萬繼續堅持反訴的訴訟請求,可以另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劉的起訴;駁回萬的反訴。
典型意義
確認訴訟是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當當事人要求確認訴訟時,訴訟的利益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基本要素,也是法院判斷當事人的訴訟是否可以進行實體審判的前提,即利益是衡量訴訟權利的規模,沒有利益的人沒有訴訟權利。訴訟的利益用于排除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請求。因此,可以確定,訴訟的利益可以在規范濫用訴訟權利方面發揮一定的作用。
中國尚未明確起訴的利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深圳拆遷糾紛律師在上述條款中,明確了我國誠信原則涉及訴訟的利益,即民事權利行使應遵循正當行使和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權利人應當按照權利的目的行使訴訟權利。
農村集體土地房地產幾年前轉讓,交易狀態穩定,在房地產拆遷或拆遷背景下,賣方突然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打破穩定的交易狀態,訴訟深層目的明顯,即確認合同無效,使房地產回到其名稱,以獲得拆遷補償安置利益。這類訴訟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以濫用權利為手段,以獲得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出賣人訴訟權的行使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可以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駁回無訴訟利益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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